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警务资讯 > 警务要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5-07-21 16:42 信息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作者:宣城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日前,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点、地理环境等限制,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规定还要求,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