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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20 10:55 信息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作者:钱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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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审批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保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保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

 

2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业鉴定部门

 

3

自行招用保安员    单位备案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具有法人资格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自行报送

4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保安公司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办事指南.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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