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彭某、刘某、廖某某
【实施单位】:旌德县公安局
【联合单位】: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事由】:2020年2月2日19时许,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受害人潘女士(潘女士与刘某在上海工作时通过微信结识),在微信中刘某先是询问潘女士是否有口罩卖,他要买10000个口罩,潘女士答复她公司口罩存货不多仅剩1000个。随后,嫌疑人刘某又向潘女士推销口罩,表示他家的工厂生产批发口罩,并发送相关口罩加工现场视频和照片给潘女士以取得其信任,后潘女士决定以100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1000个PM2.5口罩,并当即全额转款给嫌疑人刘某。次日,潘女士不想购买该批口罩,刘某同意并扣除手续费100元后分三次退回潘女士9900元货款(一次5000元、一次1900元、一次3000元)。
2月3日,潘女士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嫌疑人刘某打算购买一次性口罩,刘某以忙碌为理由介绍另一嫌疑人廖某某并将其微信号推荐给潘女士,此后潘女士与廖某某在微信中商定购买16000个一次性口罩,总价35200元。待潘女士将352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的方式付款给廖某某后,对方一直未发货且微信失联。
经查:嫌疑人刘某将廖某某的微信号推荐给受害人潘女士前,已与廖某某、彭某商量好以虚构的事实诱骗潘女士购买一次性口罩。潘女士添加廖某某微信号后,廖某某虚构自己为深圳人,有一次性口罩卖,并同另一嫌疑人彭某继续用廖某某的微信号骗取潘女士信任,在35200元口罩货款支付后,彭某将其中的20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刘某又将其中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廖某某账户。三名嫌疑人中彭某分得15000元,刘某分得15200元,廖某某分得5000元。
【惩戒措施】: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廖某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2日,旌德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实施成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网上虚构贩卖口罩诈骗他人钱财,应当受到严厉惩处,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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