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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1 14:46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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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就近向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就近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各地线下备案地址及咨询电话:

宣州分局: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宣州区阳光中学南门斜对面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朱警官19855265113。

经开区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宣州区宣酒大道66号,朱警官18949282399。

郎溪县公安局:郎溪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郎溪县伍员路与茅岭路交叉口东140米,郭警官17334585220

广德市:广德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广德市桐汭街道天官山路2号,方警官0563-6075146/19339777727。

宁国市公安局:宁国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宁国市河沥溪街道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吴警官17756360036。

泾县公安局: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曹警官17856397366。

绩溪县公安局:绩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任警官17756928089。

旌德县公安局: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旌德县政务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余警官17756390021。

宣城市公安局:曹警官18395520502。

                            宣城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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