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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分局、开发区分局、特警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大巡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推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局大巡防工作的实际,制定《宣城市公安局大巡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宣城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日
宣城市公安局大巡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巡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安部、才财政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4】19号),结合我局大巡防使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巡防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市本级公安路面巡控工作经费。
第三条 大巡防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大巡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巡防车辆的燃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包括车辆购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局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规定程序,将大巡防专项资金纳入市公安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大巡防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根据大巡防车辆的使用单位和所属数量按每辆车6万元的定额经费划拨宣州分局、开发区分局、特警支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巡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对大巡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对大巡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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