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从2018年2月份开始,宣城市公安局在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宣城市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面向广大公众一直在征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宣城市公安局“扫黑办”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宣城市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563-337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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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宣城市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核查,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公民根据公安机关另行发布的具体举报需求提供的黑恶势势力犯罪线索,奖金数额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互联网举报电子信箱举报;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举报;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
第八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民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重要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三)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取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后进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刑法》294条移送审查起诉;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符合公安部“恶势力团伙标准”、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