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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单位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两次“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2月。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五条“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由举办单位成立遴选小组,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在政府门户网、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平台公开征集代表,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社会治理和执法部门指挥中心,公共文化设施,城市规划展示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每次活动参观2-4个场所。
第七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一)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试点领域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
(二)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八条 开放日活动形式一般为:
(一)参观考察。“政府开放日”活动当天,邀请群众代表参观党政机关、审批服务窗口、规划展示场馆、在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等,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听取现场情况介绍,了解机关运行、窗口服务、项目进展、城市建设等情况。
(二)观摩体验。邀请群众观摩机关单位办公运行情况,体验办公运行流程和行政执法过程。
(三)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与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情况,部门负责人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并积极收集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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