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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告
名称: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107-0003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告
名称: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17:09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制定背景】

  2021年4月3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根据该办法第10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2021年7月6日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宣公[2021]25号)。
      【制定意义】

制定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是贯彻执行《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开展养犬登记的需要。烈性犬和部分大型犬驯化程度较低,服从性较弱,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在城市重点管理区确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和部分大型犬品种,既能满足市民养犬需要,又能防止凶猛犬只出户后对普通市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起草过程
     《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共同拟定了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组织召开了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以及市区宠物医院经营者、养犬人代表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2020年11月19日、2021年5月19日先后两次在宣城论坛以及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批准,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布了禁止使用烈性犬、大型犬名录。

工作目标

实行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统一的标准,建立全市公安机关养犬登记,及时变更犬只流动信息,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全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将阿富汗猎犬等48种烈性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烈性犬品种作为我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

二是将苏格兰牧羊犬等14种大型犬作为我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品种。

三是规定对于市民饲养的犬只品种认定有争议的,由养犬人提供系谱资料并由市级公安机关、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共同认定。

四是规定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特定用途犬只,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是规定通告施行时间为2021年8月1日,与《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施行时间一致。

     创新举措

为了解决《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市民已经饲养的本通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去留问题,根据《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10条关于“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饲养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规定,依据《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针对《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市民已经饲养的本通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公安机关将在限定时间开展养犬登记。

【下一步工作】

公安机关将《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规定,会同职能部门开展广泛的宣传,全面贯彻实施《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断提升我市城市文明程度。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公安局

解读人:钟国松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372079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