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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公复决字[2022]1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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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公复决字[2022]1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公复决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20:18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X1,男,19431127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 2022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0日中午,申请人到儿子黄X2家中吃饭,被儿子及儿媳无故拒绝,后黄X2和儿媳妇茆XX将申请人强行从家中推搡出去,期间黄X2用脚踢申请人的膝盖,导致申请人膝盖受伤住院。因黄X2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确实存在,故被申请人对黄X2作出的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并对黄X2作出和茆XX一样的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到鳌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儿子黄X2殴打。鳌峰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并依法调查取证。经调查表明,2022年2月20日,申请人来到宣城市宣州区XX小区X幢X号儿子黄X2家中,与儿子黄X2、儿媳茆XX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茆XX强行将申请人拉拽至门外,申请人因茆XX的拉拽倒地,倒地后茆XX有坐压在申请人身上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身体出现轻微挫伤。除申请人陈述外,未有证据表明黄X2对申请人存在殴打行为。以上事实有茆XX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和黄X2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鳌峰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故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涉案人员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茆XX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黄X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0日,申请人来到宣城市宣州区XX小区X幢X号儿子黄X2家中,与儿子黄X2、儿媳茆XX发生争执,在被儿媳茆XX拉拽至门外后倒地。在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至鳌峰派出所报警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听取了申请人黄X1的陈述,听取了茆XX、黄X2的陈述和辩解,询问了在场的其他人员,组织了辨认,调取了店门口的监控,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申请人进行了人身检查,组织了调解,后于4月20日作出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2〕8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茆XX处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作出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黄X2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黄X1的陈述;2.黄X2的陈述和申辩;3.茆XX的陈述和申辩;4.证人证言;5.人身检查笔录;6.出院记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调解笔录;10.不予处罚决定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组织开展了辨认,对申请人进行了人身检查,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本案中,结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黄X2存在殴打申请人黄X1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不罚决字〔2022〕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