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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负责人:余建亚 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阳)行罚决字[2022]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从轻处罚,撤销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申请人称:自己是因为一时冲动和对法律认知淡薄,导致自己做出了违法行为。经过宣州分局水阳派出所民警批评教育,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作出整改,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希望宣城市公安局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审查此案,从轻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公安机关受案前,公安机关民警已经向申请人黄XX进行劝解,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但在公安机关民警对其进行劝解后,黄XX仍然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侮辱被侵害人刘XX达八次。
(二)宣州分局对申请人黄XX作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侮辱裁量之规定,应对黄XX予以五至十日的拘留,考虑其与被侵害人刘XX之前有民事纠纷,予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黄XX由宣州分局民警口头传唤至水阳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虽有删除微信朋友圈的补救行为,但本人并未获得被侵害人刘XX谅解,也未在朋友圈进行道歉消除后果等相关行为,所以黄XX本身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相关减轻处罚条件,因此不适用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黄XX与刘XX因退快递一事产生纠纷,黄XX于7月12日在微信朋友圈公然侮辱刘XX。7月12日下午,刘XX向宣州分局水阳派出所报警后,水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责令黄XX删除侮辱刘XX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并对黄XX进行批评教育。7月13日、7月14日,黄XX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对刘XX公然侮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申请人黄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电子证据等。
本着全面审查的原则,综合全案,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快递退货的纠纷所引发。宣州分局水阳派出所于2022年7月14日受案后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根据黄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刘XX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涉案电子证据等认定黄XX的行为构成侮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16时50分,对黄XX进行处罚前告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黄XX予以行政拘留并依法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阳)行罚决字[2022]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阳)行罚决字[2022]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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