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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4-0033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4-0033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依据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0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407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治安支队

1、决定阶段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9条规定的情形;2、执行阶段责任:2名公安民警依法出示警察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3、事后监管:公安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权力行驶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408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四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二款、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警支队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09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治安支队

1、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传唤、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阶段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传唤、强制传唤的人员实施该强制措施;
2、对应当传唤、强制传唤而未实施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传唤、强制传唤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传唤、强制传唤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63-12390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410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四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二款、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警支队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411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四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二款、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警支队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412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扣留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四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二款、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警支队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413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扣留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二款“有前款第(一)至(三)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支队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414

行政强制

扣押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二款“有前款第(一)至(三)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支队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0563-12389

扣押护照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415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公安就干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支队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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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四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二款、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二款“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警支队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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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公安就干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支队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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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交警支队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3.依法移动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保管中出现失误,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63-12389

419

行政强制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保支队

1、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0563-12389

420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8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出入境管理科

1、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0563-12389

421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8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出入境管理科

1、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执行阶段责任: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0563-12389

422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8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出入境管理科

1、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执行阶段责任: 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3、事后监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0563-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