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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公(梅)行罚决字〔2024〕296号
被处罚人姓名:龙某某,男,51岁
违法的主要事实:
现查明2024年4月2日13时许,在宁国市梅林镇沙埠村某超市棋牌室内,徐某某、龙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楼某某五人用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0340元。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持有的赌资970元,收缴的赌资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国市公安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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