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宣城市公安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公(交)行罚决字(2024)3418002000197615号
被处罚人姓名:严某某,男,52岁
违法的主要事实:
现查明2024年5月10日22时37分,严某某在绩溪县会山路印潭路路口至来苏路口路段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罚款壹仟伍佰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