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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资质审核的建议》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售卖商家进行管控,卖出电动自行车时应登记购买人基本信息”的建议
2022年12月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做了规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第12条“实施登记管理”中规定“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各地政府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和《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皖公交管〔2024〕76号)要求,积极配合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宣城市公安局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年底,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由交警支队牵头加强车辆登记管理:“1、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车辆登记管理,规范录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对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请市人民政府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编号管理。”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办理驾驶许可证”的建议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力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整车质量(含蓄电池)应不大于55kg,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新国标”规定,电动车依据速度、动力还有整车重量等标准分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两大类。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悬挂牌照,骑车人需要年满16周岁。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骑车人需要考取相应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例如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有D、E、F证之一,电动摩托车需配备D或E驾驶证中的一种。
三、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进行界定,可参考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的建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6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年龄条件”的规定:第1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第2项“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第七十四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目前,确实无其他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年龄界定的规定。对于您所提出的“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最低年龄要求做了规定,但是没有上限规定,或者说没有一个完善的驾驶资质审核标准”的建议,需待上位法作出相关的规定,我单位将积极推动地方法规的修改工作。
电动自行车管理确实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电动车驾驶人可能没有经过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交通法规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此外,一些超标电动车也存在车速过快、整车质量过大等问题,增加了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交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提高安全意识,是确保自身和他人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购买电动车时,需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标准;上路行驶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好安全头盔等防护装备。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孙中元
联系电话:19855265278
宣城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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