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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将在城镇地区全面实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以进一步方便和促进群众落户城镇。凡在我市城镇地区居住或拟居住的外来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均可向居住地或拟居住地户政管理中心(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以往我市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通告内容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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