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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5〕38号
被处罚人姓名: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4年12月31日,在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朱某在为未成年人程某办理登记入住时,未询问其监护人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其一个月内限期整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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