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宣城市公安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公(柏)行罚决字〔2025〕389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男,35岁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5年1月中旬,杨某因本人负债太多,接近年关缺少资金周转,恰巧此时有人自称可以帮其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会使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旧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名下的2张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密码等提供给对方帮助转移诈骗资金106000元,涉及全国诈骗案件一起,杨某未获利,2025年2月26日杨某主动到广德市公安局柏垫派出所投案。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杨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情节严重;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做出行政拘留两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德市公安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