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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503-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典型案例】储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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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典型案例】储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06
【典型案例】储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发布时间:2025-03-06 08:40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公(河)行罚决字〔2025230被处罚人姓名:储某,男,21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2年12月,储为隐瞒自己将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将不动产权证扫描照片及收货地址用微信发给办理假证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办证费。交易结束后储将售卖假证人的微信联系方式删除。之后储将这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放置于家中。2025年1月20日上午,储母亲毛将这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带到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业务,被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此证是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该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售卖假证人员信息无法查明。案发后,储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某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结合储成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宁国市公安局给予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国市公安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