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117080054/202106-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发文字号: | 宣公办〔2021〕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加强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12123 |
索引号: | 113417007117080054/202106-0004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
发文字号: | 宣公办〔2021〕2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加强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12123 |
关于加强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
管理措施的通知
宣公办〔2021〕21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县(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员人管理,提升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校车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学生及校车驾驶人生命财产安全,就加强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要严格依法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学校、校车经营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各学校、校车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措施。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相关学校、校车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单位内部责任追究,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驾驶校车有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违法行为的;
(二)驾驶校车有驾驶人和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超速交通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三)驾驶校车一年内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驾驶机动车一年内有10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四)校车标牌逾期的。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教体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