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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4年,我局依法及时公开公安政务信息,在政务公开网站共发布信息461条,其中行政权力运行类170条,招标采购信息50条、回应群众关切信息41条,户政服务信息30条、治安管理信息35条。通过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宣城公安在线”,“宣城公安交警在线”,“宣城经开公安在线”等25个政务新媒体平台,实时公布最新政策、工作提醒、通报公安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市公安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健全完善依申请信息公开信息答复机制,属于公开范围的,在获取信息后向申请人释疑解惑,保障公众知情权。2024年度共办理依申请公开办件5件,现已办结5件,均按要求及时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4年,市公安局通过“12345政务市长热线”、“政民互动”、“宣城论坛网上评警”“厅长信箱”“城管热线”等网上服务热线的办理工作,公开数量增多,公开质量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2024年市公安局共办理网友留言5818件,其中12345政务市长热线5017件。公安政务信息发布前,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市公安局积极落实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群众可通过“皖事通APP”办理公安政务信息网办事项,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少跑腿。
(五)监督保障情况。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警民互动新渠道,宣城市公安局在门户网站首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咨询求助、监督投诉、感谢表扬。宣城市公安局加强与市政务公开办沟通交流,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常态化检查整改,加强政务公开问题整改反馈,完善政务信息公开质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质效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3970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956126
行政强制
534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753.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务公开的公众知晓率到达率需提升。改进情况: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发布工作,全面细致做好公安政务工作公开,提升内容质量;二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数量不多。改进情况:扎实推动重点领域政务主动公开,展示公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信息,满足企业和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宣城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围绕公安主动公开目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政务公开考评整改事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对照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清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为企政务服务事项,聚焦群众关切,不断规范、完善警务信息公开,落实做好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